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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基层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6     作者:   点击量:   分享到:

各党支部:

按照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高校基层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和学校有关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度基层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组织活力,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各党支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已按要求参加第一批主题教育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不再另行召开2023年度组织生活会,可通过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支部年度考核、工作总结等,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二、程序步骤

开展民主测评和组织评定,一般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民主测评。在党员大会上,党支部书记要代表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通报党支部委员会查摆问题等方面情况,接受党员评议。党员要通过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方式在党员大会上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见附件2)的方式,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

(二)组织评定。各党支部要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平衡照顾,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褒奖;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不足;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转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各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后,填写《2023年度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民主评议党员。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预备党员计入参与评议的党员总数中)。对受党纪处分党员民主评议参照以下情形评定等次:(1)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2)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不合格等次;(4)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5)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前款规定办理;(6)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三、材料报送

各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于2024115日(星期一)前完成,并于2024117日(星期三)前将《2023年度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mydw@snnu.edu.cn

 附件1:2023年度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汇总表.xlsx

 附件2: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docx


公司党委

2024年16